據工信部網站16日消息,工信部公開征求對《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》的意見?!锻ǜ妗诽岢?,生產企業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,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。全文如下:
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
(征求意見稿)
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,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供給水平,構建更加安全、更有活力的產業生態,促進移動互聯網繁榮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和《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》(工信部信管〔2016〕407號)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(以下簡稱生產企業)預置,在移動智能終端主屏幕或輔助屏幕界面內存在用戶交互入口,為滿足用戶不同的應用需求而提供的、可獨立使用的軟件程序。
二、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應遵循依法合規、用戶至上、安全便捷、最小必要的原則,按誰預置、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,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、選擇權,保障用戶合法權益。
三、生產企業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,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。
四、基本功能軟件限于以下范圍:
?。ㄒ唬┎僮飨到y基本組件:系統設置、文件管理;
?。ǘ┍WC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:多媒體攝錄;
?。ㄈ┗就ㄐ艖茫航哟螂娫?、收發短信、通信錄、瀏覽器;
?。ㄋ模密浖螺d通道:應用商店。
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,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。
五、生產企業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,提升操作系統
六、生產企業應按照工信部信管〔2016〕407號文件有關規定,保證預置應用軟件安全合規,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,履行登記、審核、監測、留存、下架等全鏈條管理責任,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等服務保障措施,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舉報。
七、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移動智能終端
八、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,按本通告規定執行。
九、本通告自2022年XX月XX日起執行。
特此通告。
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
2022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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